本工程资格审查可选条件为: 1、企业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自2019年07月0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工程总承包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金额、规模以合同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B)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自2019年07月0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工程总承包分包的单项合同投资额或建安费为4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工程设计业绩。(提供工程总承包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分包合同。时间、金额、规模以分包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C)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自2019年07月0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工程总承包分包的单项合同金额4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工程施工业绩。(提供工程总承包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一不可;金额、规模以分包合同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D)工程施工业绩要求:自2019年07月0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工程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金额、规模以合同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E)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自2019年07月0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工程设计业绩。(需提供设计合同,时间、金额、规模均以合同为准;提供的合同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业绩认定标准:所有业绩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可以兼得。 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不接受 3、财务要求:施工企业2020年资产负债率≤70%。(提供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 4、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要求: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1、施工企业应提供江宁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年度登记手册或单项登记手册(两页)(以上施工企业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资质要求且不进行施工分包的投标人。投标人为了不办理江宁登记手册故意隐瞒具备的施工资质,视为弄虚作假)(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5.2、投标人应无下列行为:(符合,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a.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b.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5.3、根据《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5.4、依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 388号)文件,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整改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核查结果以南京市建委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5.5、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如下:(:(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扫描编入至投标文件)) ①本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④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且投标保证担保必须从联合体牵头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⑥投标申请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效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如果是联合体,则须提供牵头人和成员的所有成员有效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均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 5.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符合,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5.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为联合体任意一方在职人员。 5.8、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5.9、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已取消,本次投标不接受临时建造师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5.10、标人具备的资质及其等级为系统固定模板,投标人须满足设计资质要求如下:(A)设计资质要求: 设计资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并且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乙级及以上资质。 |